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教工[2013]24号),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第三条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禁止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停滞发展的做法。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予发展。
第四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否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将党的知识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加强教育、注重引导,及时发现思想进步、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分子,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要充分发挥党员专家学者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作用,联系培养青年教师,帮助他们不断进步。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 申请入党必须由入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本人向所在单位的基层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要求入党的决心及努力方向等。
(四)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新生入学或新教工调入前己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
第十条 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的同时,应当附个人自传一份。自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履历和受奖惩情况。
(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历史问题等。
第十一条 同申请人谈话。申请人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联系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申请人分析自己的表现,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党组织要对申请人进行培养考察,组织申请人参加网上入党积极分子初级培训班、参加发展新党员大会等党内活动。未取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初级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同志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 党组织对申请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对那些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同志,经过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党支部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或新教工调入前如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其相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结合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可进行重点培养,适时发展。
第十六条 确定联系人
(一)党支部对己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考察等工作。
(二)联系人要把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当作党组织交给的重要任务认真完成。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其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
(三)联系人应将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每季度认真如实地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考察意见”栏内,作为党支部考察的依据。
(四)党支部每半年对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
(一)党组织要通过党课、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要有计划的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高级培训班(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未取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入党积极分子高级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同志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二)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三年内如果参加过区县级别及以上的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可以不再参加培训;超过三年,必须重新参加培训。
(三)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直接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高级培训班的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其学习制定的文件,做好辅导,要求其撰写心得体会、读书笔记等。
第十八条 培养考察
(一)党支部和联系人应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并将考察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
(二)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一般应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三)培养考察的主要内容
1、政治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提高政治理论修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上有入党的迫切愿望,实际行动中有追求进步的具体表现,能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侵袭;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在重大事件和活动中,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发挥引领作用。
2、品行方面。能够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与周围师生相处融洽,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团结同志,不计较个人得失,积极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很好的群众基础,发挥示范作用。
3、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方面。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工作业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关心班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公益劳动、志愿者活动、义务献血等。
4、组织纪律观念方面。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乐于接受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九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党总支要指导党支部按照入党流程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每人一档,从递交入党志愿书开始,积累、整理培养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或调离本单位时,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培养档案转至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酝酿推荐、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二条 要坚持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制度,团员必须经过“推优”程序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在原单位已经确定为发展对象、材料齐全,且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作为发展对象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各支部每年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积极分子逐个排队,确定第二年的发展对象,并将发展计划报党总支。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于年初将本年的党员发展计划(包括发展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发展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更改,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对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
(一)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
(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政治表现等。
(三)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
(四)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团时间、学习和参加工作的简历、现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等。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历次重大政治运动中的表现。
3、入党动机、思想觉悟、现实表现等。
4、主要优点和存在的不足。
5、本人政治历史的审查情况、奖惩情况。
6、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附外调材料)。
7、党支部意见,支部书记签字。
(五)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六条 征求群众意见
(一)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由基层党支部负责。
(二)征求群众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发放调查表等方法。
(三)征求意见的范围和人数。征求群众意见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班级)进行,参加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填写调查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3。
(四)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还应征求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和主要任课教师的意见。
(五)填写《征求群众意见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公示
(一)公示对象: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同志。
(二)公示范围和方式:采取张榜的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学生在其所在院系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学生为专业、年级)、申请入党时间、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联系人的姓名、参加党校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时间等。公示内容要求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五)反映意见。公示期间,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可以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党委组织部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情况、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设立意见箱,公布电话,指定专人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对在公示有效期内反映的问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基层党组织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六)公示结果使用。基层党支部要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公示对象进行反馈,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发展对象,公示期满后按正常发展党员程序进行。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并听取公示对象的说明和申辩,根据具体情况在党支部委员会上进行讨论,对公示对象做出按时发展、暂缓发展、不发展的决定。经公示,对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的,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缺点和不足;对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确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党组织要做好对暂不予发展对象的帮助教育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五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入党材料审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程序和必要的文书材料,经预审认为条件不完全具备或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要改进后再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领取并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九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其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认真负责地在《入党志愿书》中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在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三十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一)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和发展对象到会,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正式党员的半数,如不足半数或被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两名入党介绍人都应出席会议。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也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二)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每次最多不应超过5人。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不能一起讨论,最后表决。
(三)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做好大会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发言、表决结果,有何不同意见;综合归纳全体党员讨论的意见,形成的正式决议;大会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及发展过程、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现实表现等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动机,培养教育过程等,并表明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四)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和政审意见。
(五)党员讨论。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讨论。要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其提高认识。
(六)正式党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能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内。
(七)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的条件,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决议须明确写出发展对象的主要缺点或不足。
(八)会议发言,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决心。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自由发言,发表参加会议的感想。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其他入党材料报党总支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与发展对象谈话。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对入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并提出要求和希望。
(二)谈话人要认真负责地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谈话情况,并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中填写意见,包括谈话的主要内容,对发展对象的主要看法及是否同意接收入党的意见。
(三)谈话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或组织员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审批
(一)我校党委授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批准党员发展。
(二)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盖章。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预备党员必须在3个月内研究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签发《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单》。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能超过6个月。凡无故延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主要责任人要作书面检查。
(四)党总支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将结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五)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相关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六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并向预备党员提出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起开始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要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仍由支部确定联系人加强教育培养。一般可由介绍人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向其讲解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其表现,帮助其克服缺点,提高觉悟,争取按期转正。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预备党员是否能按期转正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应每季度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条 党支部要在预备党员预备期过半时,在党支部、班级中对预备党员实施中期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作一次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二条 新生或新教工中的预备党员,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指派专人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若发现接收预备党员程序和材料不全者,要及时和原单位的党组织联系,了解情况,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在学校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其预备党员的档案材料一并转入新单位。
第七章 预备党员转正
第四十四条 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的一个月以内),党支部应予及时讨论。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主动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可给予提示。
第四十五条 征求群众意见。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就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征求群众意见,具体要求和做法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的要求和做法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联系人的考察意见、征求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对照党员标准,综合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十八条 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一)党支部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正式党员的半数,如不足半数或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
(二)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不能一起讨论,最后表决。
第四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人数,宣布会议议题及开会要求,指定记录人员。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
(三)考察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六)正式党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内。
(七)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缺点或不足的改进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
(八)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及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五十条 党支部应按时(一个月内)讨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党总支说明原因。经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十一条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党总支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在支部大会结束后及时将支部决议报党总支审批。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向组织部汇报。
第五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其他入党材料报党总支审批。
第五十三条 审批
(一)我校党委授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批准预备党员转正。
(二)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盖章。批准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预备党员必须在3个月内研究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签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
(四)党总支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党员谈话,告知党龄计算时间,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五十四条 材料存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转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转学生处存入本人学籍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 对新生或新教工中的预备党员转正
党支部要认真考察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原单位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材料中没有《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的或《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填写中断的,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提供该同志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11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