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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相关要求,现将我校2018年个人事项报告工作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填报对象范围

  根据北京市委组织部规定,我校党政部门和教辅单位所属的中层领导人员(副处级以上)纳入填报范围,二级学院领导不需填报。

  填写日期及内容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前。

  二、关于填写报告表的相关事项

  (一)填报要求

  1.首次填报和继续填报。按照北京市要求,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个事项的具体内容;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的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凡是岗位发生变动需要填写的人员,需要按照首次填报要求进行填写。

  2.领导干部家事家产变化情况的及时报告。按北京市要求,报告表中所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书面向组织进行报告。及时报告后,在第二年的年度集中报告时,同样要及时报告相应变化情况。

  3.领导干部在年度集中报告后的补充填报。这个是指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提出对年度集中报告的一些事项进行补充。由于在查核处理办法中,中组部明确要求,查核就是与当年年度集中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比对。补充报告内容不应该纳入当年年度集中填报的内容,只能供组织部在查核工作中作为参考。补报不能视为集中填报。

  (二)2018年填报内容的新变化

  1.增加了纪律要求。在填表须知中突出强调要“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表内每一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同时要求,“封面和承诺书要由本人亲笔签名”。

  2.细化了填报说明。一是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二是对投资基金、保险,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填表说明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了相关填报规范。

  (三)注意事项

  1.报告表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并且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写时要注意书写工整,避免因字迹潦草造成报告信息录入数据库时出现误差。

  2.填报前,请领导干部认真阅读报告表首页的填报须知,以及每一项填报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领导干部需要签字的承诺书中明确,“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请大家填报前务必充分沟通好。

  3.个人事项报告表的封面 “报告日期”应与密封信封的“填报日期”一致。

  4.报告表封面的阅签人空着即可。

  三、查核处理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7年2月8日施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2017年2月8日施行)中的规定,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重点查核对象包括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等人员范围。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瞒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 、免职、降职等处理。按照中央要求及北京市规定,对于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总的处理原则,可以概况为:“有而不报为瞒报、报而不全为漏报”,“少报的是金额、未报的是情况”。如:只要是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存在一类情况未报告,就是未报,有而不报即瞒报;但是如果每一类都报了,但没报全,既包括金额上的不足,也包括只数上的不足,至少认定为漏报。

  四、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1月15日(周一)15:00点前组织本单位的干部填报完成,并将报告材料报送组织部(博纳楼411室)。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填报的,请本人及时说明事由。

  本通知和《2018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已挂组织部网站,请填写人员下载即可。

  联系人:李凤磊  电话:83952024  13811676868

  

  党委组织部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