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通知公告

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关于对北京高校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回答》,结合我校实际,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故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条 党费交纳标准

1.党费交纳基数的确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学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党员的课时费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每年测算一次)。党费计算基数要随工资调整而做出相应变动,在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费交纳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以上规定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含没有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其中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条 出国人员党费交纳办法

1.公派出国党员交纳的党费包含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在其到达国外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后,即按国家驻外使馆规定交纳党费,国内工资部分仍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2.自费留学的党员,在国外期间一般暂不交纳党费,待归国后,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时,按标准一并补交。

出国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条 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一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二条 党费使用审批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下拨额度使用党费,下拨的额度为上交党费总额的50%。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党费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严格审批手续,符合党费使用范围方能开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能动用党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使用党费前要提交申请报告(写明使用党费原因、用途、金额等),通过审批后方可按可支付的党费额度由基层党组织先垫付,后报销的方式使用。

一次性使用党费低于5000元,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

一次性使用党费高于 5000元(含)而低于10000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一次性使用党费高于10000元(含),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设立党费支出总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立党费支出分账。报销党费时,须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经办人两人签字,并经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字、备案,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设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按规定及时收缴并上交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统一收取,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收缴的党费现金由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每季度上缴一次党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按党费收入的25%上缴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按党费收入的50%下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留存党费收入的25%。

四、党费检查与报告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党员公布,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122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交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贪污、挪用党费的要严肃处理,对党费使用不当的要及时纠正。于翌年上半年将全校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通报下发,并将学校党费自查报告上报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五、其它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4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